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6
第一节 定期报告......6
第二节 临时报告...... 11
第三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13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14
第五节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证券......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17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20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21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3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3
第八章 信息的申请、审核与发布流程......23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24
第十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4
第十一章 附则......25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五)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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