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工作程序和经营管理权限,保证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对经理负责。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副经理若干人。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组成公司经理工作班子,经理工作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六条 公司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并在本公司领薪。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七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二)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胜任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善于沟通,具备强烈的职业敏感和开拓意识;
(四)不至因身体原因干扰、影响其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期限尚未届满;
(七)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经理,该聘任无效。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优良的个人品质、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较丰富的知识和经营管理经验;
(三)具有所分管或从事的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或经验。
第十条 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经理及其班子人选后,应与经理及其班子成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并向其颁发聘任书。
第十二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需向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经理提交董事会。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
第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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