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4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5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6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8
第六章 附则...... 12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除战略委员会外,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经理提议时;
(六)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证券部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于两个工作日内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开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天和三天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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