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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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063 号
致: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荣达”)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信达及信达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信达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信达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信达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文档、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等;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档等均与原件、正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书面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信达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071819);住所为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根玉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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