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政编码:518017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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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054 号
致: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荣达”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飞荣达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项目。
现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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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归属期归属(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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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释义 ......1
第二节 律师声明 ......2
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3
1. 本次调整、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3
2. 本次调整事项 ......6
2.1. 本次调整事由 ......6
2.2.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6
3.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 ......7
4. 本次归属的相关情况 ......9
4.1. 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期安排 ......9
4.2. 本次归属的条件成就情况 ......10
5. 本次作废的情况 ......11
6. 结论性意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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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简称/指代 全称/释义
公司、飞荣达 指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 指 飞荣达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指 案)》
法律意见书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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