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06 19:15:15 股吧网页版
康泰生物: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6


证券代码:300601 证券简称:康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6-009
债券代码:123119 债券简称:康泰转 2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杜伟民、袁莉萍、杭州合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博普资产私募 基金产品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东各方实际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系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2、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3、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后,袁莉萍女士及其间接控制的合琨公司、博普资产私募基金产品、华宝万盈私募基金产品需遵守的减持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需遵守的承诺不存在差异;同时,袁莉萍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仍需与杜伟民先生共同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减持规定。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与减持无关,仅仅是公司治理优化。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伟民先生的通知,袁莉萍女士、杭州合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博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博普资产尊享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 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
普资产尊享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
资产尊享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杜伟民先生经协商一致,于 2026 年 2 月 6
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伟民先生与袁莉萍女士签
订了《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袁莉萍女士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予杜伟民先生,并与杜伟民先生建立一致行动关系。

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伟民先生与袁莉萍女士控
制的杭州合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琨公司”)签订了《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合琨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予杜伟民先生,并与杜伟民先生建立一致行动关系。

2021 年 6 月 10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伟民先生与袁莉萍女士及
其持有 100%份额的私募基金产品博普资产尊享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 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 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普资产私募基金产品”)签订了《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博普资产私募基金产品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予杜伟民先生行使,并与杜伟民先生建立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解除协议》签署日,杜伟民先生、袁莉萍女士、合琨公司及博普资产私募基金产品均严格履行了《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各方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的情形。

二、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袁莉萍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伟民先生经协商一致,于 2026年 2 月 6 日签署了《解除协议》,约定解除杜伟民先生与袁莉萍女士及其控制的合琨公司、博普资产私募基金产品的一致行动关系。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杜伟民先生与袁莉萍女士及其控制的合琨公司、博普资产私募基金产品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不再受《一致行动协议》的约束,亦不再享受该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或承担该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各方确认就一致行动关系的履行和解除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解除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同时,为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确保杜伟民先生对公司的控制权,袁莉萍女士承诺,《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