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明晰董事会的职责权限,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和全体股东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构成与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设董事长 1 人。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董事会关于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为:
1.《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公司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3.《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外的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董事会审议。
4.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资产抵押、对外捐赠等重大交易尚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第(四)
款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但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予以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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