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或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足一半,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证券事务部组成,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薪酬资料,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证券事务部负责筹备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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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薪酬管理制度,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与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于召开前三天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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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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