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融资行为,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投融资风险,保障投融资金安全,提高投融资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保值增值或战略协同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具体情况为:
(一)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新增对外权益性投资(含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境内外股权收购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收购、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四)股票、基金、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及衍生产品投资;
(五)其他投资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对外投资中,公司管理制度另有专门规定的(如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等),
按照该等专门管理制度执行;除此之外,公司对外投资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指融资是指公司根据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方式、从一定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第三条 投融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适应性原则:符合公司经营宗旨、公司战略,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量力而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投资优化原则: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风险可控原则:严格遵守投融资决策程序,多层面论证研究和跟踪分析,全方位过程控制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融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战略研究、对外投资相关工
作的组织和执行,根据项目性质和具体情况组建投资项目小组,投资项目小组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立项、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协调监督、项目后续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公司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公司审计部应当将投资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公司法务部负责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必要时由法律顾问协助审查。
公司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九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执行等阶段。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法律文件等,报送总裁。由总裁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公司高管会审议通过的,按本制度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报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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