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持股比例虽未超过 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七条 任何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采取任何非法形式强令或强制公司为其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和调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具有资格的其他单位。
上述主体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责任人需尽合理注意义务审查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通过被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纳税情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三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责任人应当向被担保人索取。
第二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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