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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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4303/FY/2025-533
致: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贵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本身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5 年 4 月 18 日,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贵公司 2024 年度股
东大会。
2025 年 4 月 21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刊载
了《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与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手续、会务联
系方式,以及“截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投票代码、投票简称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
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发路 222 号康泰集团大厦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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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