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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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瑞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5]第 13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就公司年报问询函中所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事先对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律师对与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并作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对于非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
5、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援引本专项
核查意见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但在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引用后,涉及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和确认。
7、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一、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
(一)说明是否被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是否就投资者索赔事项充分计提预计负债,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
经核查,公司存在作为被告被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情形,截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的案件共计 5 件,涉案金额 82,506.32
元,其中 2 件已撤诉,涉及金额 20,000.00 元。具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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