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等媒体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5 年 5 月 16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
海平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89
名,代表股份 92,740,5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888%;其中,中小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85 名,代表股份 12,860,7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09%。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8,034,8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394%
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2 人,代表股份 4,705,7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94%。
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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