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落实《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一) 按照法定顺序分配,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二)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四)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七)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分红比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
第二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 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会决定;
(四) 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条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于每年年度股东会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应加强子公司分红管理,以提高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
第五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如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年度内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但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额的15%。
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达到如下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行为: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
(三)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不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行为。
第六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八条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进行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一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