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22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一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总裁或公司总裁确定的人员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公司在筹划、发生《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所确立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下称“重大事件”)时,内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该事件是否为“重大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进展时,内部责任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条 如果经确定为重大信息,则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可以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一)尽量缩小信息知情者的范围;
(二)对该事件进行内部研究、文件流转时,应以代号等方式将事件的关键内容予以屏蔽;
(三)对于可能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重大波动的敏感信息,尽量采取口头沟通方式,避免在早期阶段以书面方式流转文件;
(四)如果涉及需聘请外部机构的,需在早期阶段对该事件的核心信息予以保密,并尽快与该外部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三条 内部责任人应掌握重大事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时间。原则上应于发生
或有可能发生该重大事件时及时报告。但是在初期的市场调研阶段,并采取限制知情 人范围措施予以保密的,可以待该事件经确定基本具备可行性的情况下予以报告。
第四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有关政府
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人员接 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并获得其认 可。
第五条 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相关财
务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透露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起草,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长,董事长批准后对外公告。其中定期报告的草案应由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且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公告;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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