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挪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投融资部办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
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该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公司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前述协议的,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总裁或总裁指定的公司分管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第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二)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利用募投项目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 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 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
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若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应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募投项目。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情况,并根
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的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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