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亦或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的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
括两名独立董事,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辜解除委员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审计委员会的
要求或会议安排,及时、充分地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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