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外汇衍生品的交易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与具
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各项外汇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期权、期货、掉期(互换)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 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 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 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 得操作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注重科学决策,控制投资风险,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为目的,实现成本锁定和风险规避。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 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借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交易及外汇衍
生品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可不定期对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实际 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行使监督职能。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 下属公司(包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 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的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按照《公司章程》,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 行。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层不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上报公司统一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文件,并由财务总监负责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投融资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投融资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业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审计监察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计和监督部门,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投融资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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