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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1 21:12:34 股吧网页版
利安隆: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2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规范
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
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创业板上
市规则》、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范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
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
有效实施负责。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签署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 2),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董事会秘书登记及归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
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第十一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
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处罚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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