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 3778 传真:(0731)8295 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发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以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有关
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董事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周五)下午 14:30 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里浦街
7 号易佰网络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2025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数 209,791,1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45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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