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公司合法开展对外投资活动,
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和《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效益优先、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为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和董事长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各种投资做出审议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决定。
(一)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对外投资权限,以《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之规定为准,并不超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最高权限。
(二)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时须经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未达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四)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
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五)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六)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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