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四)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行为适用本制度。子公司应当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强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信息主动申报及定期更新的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关联方汇总清单,同时应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提交深交所备案。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 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
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
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做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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