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目录
释 义......2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4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5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6
四、结论意见......7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其含义如下:
万里马、公司 指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
股票期权 指 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
权利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次授予 指
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授予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预留股票期权的对象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授予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日期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055-2 号
致: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草案)》《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激励对象相关资料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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