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时间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
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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