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人,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或作出执行董事决定、监事决定、股东决定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上述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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