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实践和弘扬公司的企业文化。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的;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经理人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连聘可以连任,任期内总经理可以提出辞职。
第七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任期届满、辞职或者解聘生效,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公司行政及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题的会议,是总经理行使职权的形式。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主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管人员。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秘密事项。
第四章 职责及分工
第十四条 总经理的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的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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