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规范公司内部运行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子公司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司竞争力的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
(二)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享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利;公司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能范围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子公司应遵守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人员做出调整。
第七条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委派执行董事、监事,全资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提名、公司委派。
第八条 公司委派子公司担任董事(含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 董事(含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推荐候选人;
(二)报公司总经理最终审批;
(三)公司人事部根据子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的委派公文;
(四)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其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选举或聘任;
(五)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的部门对子公司董事(含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情况予以备案。
第十条 公司派往各子公司的董事(含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权,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在其任职子公司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根据《上市规则》需公司及时披露的在其任职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含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含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不能履行应尽的职责,违反第十一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含执行董事)、监事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任职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董事长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股东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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