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及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
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部。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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