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控股子公司对于向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五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信誉情况和资信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决定。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八)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企业。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经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七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被担保企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被担保企业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被担保企业为上述范围以外企业的,应提供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其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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