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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铁科技: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之前,原委员仍按本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若出现紧急情况需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本条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提名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现
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年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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