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行为,在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五条 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向特定对
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法务部是负责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了解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八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实地调研时,由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人员负责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1)。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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