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当日即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要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制度。
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的制度。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本制度所述“下属公司”包括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本制度项下或称“重大事件”)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并负有向董事会上报的职责。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以上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指定公司各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并由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少一名)为信息报告联络人(需通过董事会秘书认可),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参加所在部门或公司涉及规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法务部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九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三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
告义务。
第十四条 会议事项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交易事项
(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