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原材料和产品价格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等;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建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分管相应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采购或销售部负责人、期货操作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六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交易实施方案,并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经批准的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三章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根据公司主要原材料或产品的期货市场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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