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内审机构并配备专职内审人员。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内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内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严格遵守内审工作纪律,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七条 内审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公司的财务工作,内审人员办理内部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九条 内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执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参与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3、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4、对公司及控股公司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对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募集资金使用、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委托理财、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等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监督;
5、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6、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7、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8、办理公司董事会交办或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条 在公司批准的制度范围内,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内审机构有权审计所有内容,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活动,并行使以下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人员)按规定提供财务预算、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设计、报建、招投标、预决算、会计报表、经济合同、购销价格、经济活动计划与分析、业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会议记录与纪要等与
审计相关的文件资料(含各类受控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人员)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有权到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3、有权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项目招投标等会议;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并对有关实物、文件、资料进行复印、拍照和录像,被审计单位(人员)须指派专人配合工作,不得拒绝和设置障碍;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章程,将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违法、违规已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的单位(人员),提出追究行政及司法责任的建议;
6、对可能转移、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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