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9月7日,江苏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王巍(男)、陈岚(女)因构成2005年《证券法》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分别被罚款30万元、60万元。
经查,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王某辉、杜某峰等人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操纵“奥联电子”,王巍、陈岚明知前述事项,仍根据陈某指示,向王某辉、杜某峰等人提供证券账户和资金,其中王巍提供资金共计1420万元,本人未实际获利;陈岚提供资金共计1.505亿元,本人未实际获利。
江苏证监局认为,王巍、陈岚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相关法院已追缴账户组违法所得、王巍和陈岚未实际获利等情况,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王巍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岚处以60万元罚款。
附: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