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9-07 16:58:30 股吧网页版
操纵证券市场!两人被罚款共90万元
来源:大河财立方

K图 300585_0

  【大河财立方消息】9月7日,江苏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王巍(男)、陈岚(女)因构成2005年《证券法》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分别被罚款30万元、60万元。

  经查,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王某辉、杜某峰等人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操纵“奥联电子”,王巍、陈岚明知前述事项,仍根据陈某指示,向王某辉、杜某峰等人提供证券账户和资金,其中王巍提供资金共计1420万元,本人未实际获利;陈岚提供资金共计1.505亿元,本人未实际获利。

  江苏证监局认为,王巍、陈岚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相关法院已追缴账户组违法所得、王巍和陈岚未实际获利等情况,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王巍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岚处以60万元罚款。

  附: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