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消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参股公司的委派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八)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 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 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实施的有效性;
(三)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不同投资者提供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五) 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 坚持自愿性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将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七)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八) 公司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本制度的实施由董事会统一负责,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管理部门以及子公司对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负有配合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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