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杭州市上城区钱江新城城星路 69 号中天国开大厦 10、12 层 310020
电话 Tel: +86 571 8829 8760 传真 Fax: +86 571 8888 8888
目 录
释义...... 1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2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3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3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3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7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事项......8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9
第三节 结论性意见...... 10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英飞特公司 指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 指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指导意见》 指
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或本所律师或本所经
指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或经办律师
办律师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致: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之约定,就英飞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虚假、隐瞒和重大遗漏之处,文本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或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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