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持股变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申请解除限售。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