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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曦航空: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倩肖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 2024 年任期内的工作中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4 年本人任期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1、出席 2024 年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本人自就任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之日起至 2024 年度末,公司共召开 2 次董事会,
本人均亲自参加了会议,并对出席的所有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列席 2024 年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

本人自就任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之日起至 2024 年度末公司未召开过股东大会。

二、发表独立意见和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一)参加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1、关于选举吴星宇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提名、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选举是在充分了解被选举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选举人本人的同意。被选举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资格
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⑤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⑥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⑦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吴星宇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关于选举吴坚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副董事长的提名、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选举是在充分了解被选举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选举人本人的同意。被选举人具备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资格与能力,

①《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②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③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④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吴坚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

3、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选举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选举人本人的同意。被选举人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被选举人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所担任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的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4、关于聘任刘明先生为公司执行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执行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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