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阅相关资料,现就拟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经我们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先后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专项鉴证等服务,具备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责任与义务,满足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西安汇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聚科技”)申请借款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用于补充公司经营资金。借款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借款议案后、双方签署《借款协议》之日起一年,在借款期限内,公司根据资金周转及日常经营需要,可随时向汇聚科技提出书面借款申请,汇聚科技应自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公司提供申请金额的借款。借款利率为根据《借款协议》
提供首笔借款当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从实际拆借日开始计息。公司在借款期限到期时向公司控股股东汇聚科技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借款期限及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就本次借款无需提供任何担保。
公司本次拟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是基于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合理,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市场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邵芳贤 ____________ 张倩肖 _____________ 马焱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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