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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8:37:22 股吧网页版
贝斯特: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促进控股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股份,
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主要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执行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

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控股子公司的组织、财
务、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内部审计、行政、人事及绩效考核等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一)公司证券投资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规范治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二)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并负责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备案;
(三)公司办主要负责对派往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员工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并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人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对控股子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制度规范进行指导;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日常业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六)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可以在职能范围内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垂直指导。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事务,控股子公司应将该事务形成的材料分别交所涉及部门报备。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
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
监事)。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其中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依法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公司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公司派出人员由公司办公室提名后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和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八条 对于设立子公司股东会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出席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派代表出席该等股东会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公司派出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上述由公司派出至控股子公司的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
后1个月内,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要求者,公司将提请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
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
督,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提出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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