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5 18:37:20 股吧网页版
贝斯特: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规范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含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总经理顺利地行使职权,履行职务,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作为公司总经理的行为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应当自觉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其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及其任职资格、工作职责、权限、工作规则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及其法律责任等事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岗位,为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总经理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细则》对总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及其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公司法》第178 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责时或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临时代行职责,并明确代理范围和代理权限。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职责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总经理应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 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经济指标,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 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第十四条 总经理必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如有违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公司总经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职;

(二) 总经理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三) 总经理应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六)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当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九)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一)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