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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8:37:20 股吧网页版
贝斯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提供的保证、质押、抵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可以为其
提供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部门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除为子公司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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