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问责及罢免程序如下:
(一) 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 3 日内,应以书面
形式报告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资产的股东名称(姓名)、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 董事长根据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三) 若董事长不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总监书面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提议并由董事长以外的董事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履行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各项事宜;
(四)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知,起草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被免去职务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
(五) 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2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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