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投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出资与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公司;
(三)与境外公司、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交易等短期投资;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
(四)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五)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一、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决定,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至 50%之间,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至 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至 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至 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至 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还需提交股东会审批决定,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
董事长在股东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五条 公司经决定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与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等),不论公司参与金额大小,均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上市公司参与金额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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