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
良好的职业操守,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
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
业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任命。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独立董事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主动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下设内部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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