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5 18:37:19 股吧网页版
贝斯特:合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防范和减少签署、审批、履行合同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并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不仅包括公司与公司以外的平等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包括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

(一)《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所需签署的合同;

(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相关事项而需要签署的合同;

(三)借贷、融资、对外担保和股权投资合同;

(四)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合同;

(五)因赠与或者受赠资产而签订的合同;

(六)债权、债务重组合同;

(七)与境外政府、企业、其它社会组织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签订的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等;

(八)公司重大事项的战略合作协议;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审批、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的法律性文件。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均适用本制度,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六条 合同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管理综合事务的主管部门。公司采购部负责材料、采购类合同管理;公司市场部负责销售类合同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融资担保类合同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项目投资类合同管理。

第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指根据工作职责和业务性质,负责合同立项、谈判和起草的部门。

第八条 审计部和财务部是指负责合同审查的部门。公司财务部、审计部专员负责合同的专项审查,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核监督,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 各合同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一)制订相关的合同管理相关配套制度或流程,并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二)组织对合同相对人进行资信审查、招标、谈判、文本确立、签约。
(三)对各类合同进行审核、签章,监督合同的履行和结算工作。

(四)管理和正确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

(五)负责合同文本的保管及合同台帐的建立、维护,负责合同发放、借阅工作。

(六)对合同签约、履行和存在问题进行报表分析上报董事长办公室。

(七)协助处理合同争议或纠纷。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基本职责:

(一)在合同谈判前,应对合同的其他各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并
对资信调查结果负责。资信调查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及其有效性、商业信誉近期经营业绩情况和承担该合同业务必须具备的其它资质条件。

(二)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归档、履行等工作。

(三)对合同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负直接责任。

(四)处理未涉及诉讼和仲裁法律程序的合同纠纷。

(五)建立本部门合同副本档案及其台帐。

第十一条 合同审查部门的基本职责:

(一) 财务部的基本职责是:

1、对合同涉及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公司统一的资金调度计划进行审查;
2、对资金、资产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对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4、财务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二)审计部专员的基本职责是:

1、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对合同的严谨性进行审查;

3、对合同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4、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于每季度对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三条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责任制,承办人应对其职务行为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切实执行本制度,凡因违反规定操作造成公司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与签订

第十五条 凡国家或本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