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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特: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1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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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充分发
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具有以下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并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培训。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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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本公司监事;

(五)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八)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 法律、法规规定或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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