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议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披露了《北京数字
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 14 点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8 号左岸工社 15
层 1501 号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詹榜华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 14 点在北京市海淀区北
四环西路 68 号左岸工社 15 层 1501 号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会议室举
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7 人,代表股份 152,884,4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6.6239%。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151,698,4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6.184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2 人,代表股份 1,186,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4393%。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2,841,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6%;反对 37,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46%;弃权 5,8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2,541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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