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
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1/3 以上的董事可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邀请或单一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招标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邀请方式是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特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单一方式是指审计委员会直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第八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审核、过半数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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